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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贷是否一定会使贷款“加速到期”?

作者: 瞿畅   发布时间: 2025-06-20 08:29:25

如今,贷款买房已成为普遍的购房方式。金融机构在评估金融风险后,往往会在合同中增加贷款“加速到期”条款,即当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

然而,当借款人出现合同约定的逾期情形,但在金融机构起诉后归还了逾期本息,金融机构仍要求对剩余贷款“加速到期”,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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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3月,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李某向该银行借款29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的房屋,贷款期限36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告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后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贷款,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李某存在连续多期未足额偿还本息的情形。于是,银行以李某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要求李某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24万余元、利息及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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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动联系银行办理还款业务,希望案涉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同时,李某在扣款账户中存入资金,法院作出判决前,到期欠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李某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虽然存在违约的事实,但在银行起诉后,李某积极表达履约意愿,已将逾期本金及利息、罚息还清,且提供的相关证据亦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合同根本目的并非不能实现,故对于某银行要求解除合同以及全部借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类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既要维护金融安全,也要关注到老百姓的实际需求,在适用“加速到期”条款时,不宜机械地适用法律,应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若借款人短期内出现还款困难,但后续具有强烈的履约意愿并积极弥补违约行为带来的后果,即承担了因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复利等,僵化地认定构成贷款的“加速到期”,则对借款人有失公允。但同时,借款人在向金融机构借款时,也应正确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还款能力,诚信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