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听孩子心声,守护少年的你
“六一”儿童节前夕,乐天溪法庭的调解室里,没有剑拔弩张的对峙,只有一次次平心静气的沟通。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在这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承办法官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耐心倾听双方父母的心里话,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不仅为孩子铺就了一条平稳的成长之路,也让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守护有了温暖的注脚。
小赵和小杨曾经是一对夫妻,2014年结婚,同年有了女儿小月。2025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妈妈小杨抚养,爸爸小赵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小月跟着妈妈在乡镇生活、上学。 后来,小赵在城区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眼看着女儿小学快毕业,马上要升初中,小赵想把孩子接到城区读书,给她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成长条件。但跟小杨商量了几次,都没能达成一致。今年5月,小赵向乐天溪法庭起诉,希望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并让小杨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乐天溪法庭并未直接排期开庭,而是而是先组织双方坐下来谈谈。一开始,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小杨觉得,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突然变更抚养关系可能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小赵则认为,自己在城区工作稳定、收入较高,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成长条件,而且孩子自己也愿意跟爸爸生活。 听完双方的心里话,法官发现了一个关键点,虽然两人在抚养权问题上各执一词,但出发点都是对女儿深沉的爱与关心。正是这份共同的爱,为调解留下了突破口。 以此为基点,法官从有利于小月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围绕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后续探视安排等核心问题,组织多轮调解。 考虑到小月已年满十周岁,有自己的想法和判断,法庭专门征询了小月的意愿。小月清晰地向法官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这一发自孩子内心的声音,成为打破调解僵局的关键。 法官一边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想法,一边继续耐心做双方的工作,引导二人放下对立情绪,从孩子的成长需要出发理性协商。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小月变更为由小赵直接抚养。 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事案件尤其是抚养纠纷,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分配,更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乐天溪法庭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没有径行开庭审理判决,而是坚持调解优先、情理法相结合,力求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家庭裂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本案的顺利解决,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典型意义,一是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孩子的成长需求作为案件处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充分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依法听取孩子对抚养问题的意见;三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促使离异父母从对立走向合作,共同为孩子的未来作出理性安排。 在“六一”儿童节前夕妥善解决此案,不仅让年幼的小月感受到了父母从未缺席的爱,也向社会传递了司法保护儿童权益的积极信号。乐天溪法庭将继续秉持“情法相融、调解优先”的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家事案件,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