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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重伤 继发癫痫获续赔

作者: 周怡   发布时间: 2017-11-02 10:14:01

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特殊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王某2002年乘坐客运公司的小客车时,遭遇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颅脑重度损伤,此后王某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12年入院治疗,并向本院提起三次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承担旅客运输合同责任,对王某进行赔偿。2017年,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继发性癫痫入院治疗,王某再次将客运公司诉至夷陵法院。

经审理查明,王某所患继发性癫痫具有难以痊愈性和常发性特点,王某治疗的病情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王某因交通事故致继发性癫痫主张权利,符合人身损害关于后续治疗费赔偿原则。王某的伤残为外伤性癫痫,区别于一般伤残。2012年医学鉴定虽然作出后续治疗费,但作鉴定的时机尚不能视为医疗完全结束,后期治疗费确有不可预测性。所以本案应结合伤情本身的特点,认定为医疗依赖。在医疗依赖的情况下,必要和合理的费用应当支持。

承办法官认为,王某现主张赔偿费用,治疗的病情与交通事故有关联性,治疗的费用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告主张权利,有法律依据,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故判决由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六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