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武器也有“保质期”
作者:
谭靓雯
发布时间:
2018-12-19 09:51:32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时效问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列案,多名当事人理赔到位,使得这起近三年的事故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该案发生在2015年8月,5名原告乘坐汽车与被告杨某的货车相撞,被告负全责。后经交警部门的调解,杨某与5名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但由于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赔付内容,多名原告一直无法得到赔偿。直到今年,5名原告才诉至黄花法庭,希望得到最终的解决。
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胜诉权,无法得到赔偿。庭审过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时效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过调解,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之日起中断”,因此原告的情形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官据此裁判,使5名原告的赔偿款得以落实到位。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所以,法律的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当您的权利收到侵害时,请第一时间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要怠于行使权利,使得自己的合法权利丧失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