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未避落石受伤 雇主同需承担责任
作者:
李安琪
发布时间:
2017-03-23 14:30:00
2017年3月7日,夷陵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望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11月5日到曹某分包的护坡工地务工。2017年1月3日下午4时左右,一工人在护坡上方作业时,望某因进行湖泊施工未及时避让,遂被落石砸伤左手。望某受伤后由其工友送往枝江白洋镇卫生院治疗, 1200元医疗费由被告垫付。经该卫生院治疗鉴定,望某左手骨折,需全休3个月。望某因与雇主曹某协商赔偿无果,遂将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曹某赔偿其养伤期间的经济损失。
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于2017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望某赔偿8939.5元,原告望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