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谋利 两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二个月和八个月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7-08-04 09:51:35
2017年7月31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莫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1741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 年10 月至2017 年1月,莫某采用微信方式通过网络购买户籍信息、车辆信息、宾馆住宿信息、驾驶证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4031条,并加价出售给李某,非法获利17410 元。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李某通过微信方式向莫某、“九哥”(在逃)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15496条,转手出售获利19683.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被告人莫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系初犯,以及被告人李某亲属代为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的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