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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让司法更具人文关怀

作者: 李南萱   发布时间: 2022-03-17 11:04:30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小溪塔法庭审结一起未成年残疾人作为原告起诉其母亲及外祖父母的共有物分割纠纷。

乐乐(化名)今年9岁,系智力残疾人,就读于宜昌市特殊学校。2021年9月14日,乐乐的父亲李某与母亲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乐乐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张某支付抚养费十万元;现住房属于张某父母所有,离婚后李某无条件搬出。

离婚后,李某带着乐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事实上,李某与张某离婚前共同居住的房屋系张某父母的房屋拆迁安置还建所分得,房屋拆迁合同中也将李某和乐乐纳入了安置分房范围,并按照房屋安置方案中独生子女5口人家庭完善方案分配了一大两小三套房屋。李某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系其对拆迁安置政策的重大误解,忽略和损害了乐乐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和乐乐陷入了居住无定所、生活极度困难的境地,李某与乐乐遂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三套拆迁安置房屋。

承办法官为了解案涉三套拆迁安置房的权利义务主体、拆迁安置所依据的方案和政策,深入安置房所在的郭家湾村委会调查取证。在与村干部交流中,承办法官得知李某与张某因抚养乐乐的问题发生了多次纠纷,李某甚至一度把乐乐仍在村委会撒手不管。虽然案件经过调查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判决李某和乐乐分得相应的安置房屋份额,但考虑村干部讲述的现实状况以及判决后执行的困难,承办法官的心却迟迟落不下来,这个有着9岁年龄却只有两三岁智力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始终牵绊着法官的心。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有力督促、警示李某与张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办法官多次深入与张某、李某及村干部交谈协商监护事宜。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下,李某终于说出了自己打官司的真正目的是想把乐乐交给有稳定居所、经济条件较好的张某抚养,如果张某愿意变更抚养权,李某可以放弃分割拆迁安置房并申请撤诉。承办法官遂单独给张某做思想工作,要求其以有利于乐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履行监护义务。最终,在多方见证下,张某同意变更乐乐由其抚养,李某也把张某已支付的抚养费五万元退还给了张某。至此,乐乐的监护难题终于尘埃落定,案涉共有物分割纠纷也以撤诉结案。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未成年人安全和权益的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法治文明水平的试金石。身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体察到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残疾人的弱势地位,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使其平等地享有权利,是一名法律人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事业做出的一份真挚努力,也是用司法之手筑牢法治保护网,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