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危险驾驶 安全文明出行
作者:
王梅春 瞿畅
发布时间:
2018-04-10 11:31:05
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向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向某在夷陵区某餐馆饮酒后驾驶车辆回家,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96.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故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司机在饮酒后总是抱着“不会那么巧就出事”的侥幸心理,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司机朋友,时刻保持警醒,远离危险驾驶。大家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守法、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