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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骨折难出行 法官异地去开庭

作者: 黄璐   发布时间: 2017-05-26 17:00:11

“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里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在进行,夷陵法院法官姚卫琼在此异地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此刻,骨折的田某坐在被告席上。

原告某银行夷陵区支行于2012年12月25日与被告田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银行为田某提供23万元的借款额度。同时银行与被告田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田某将其所有的位于秭归县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其借款提供最高额23万元的抵押担保。2013年1月1日,银行按合同约定向田某提供借款23万元,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而田某自2015年9月1日起便不按约还款,至今尚欠本金178381.08元。为维护自身权益,银行将田某告上法庭。

因被告骨折难以出行,可能无法按时到庭,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准确查明案情,承办法官决定到被告所在的秭归,借用秭归法院法庭异地开庭。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被告田某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银行29000元,并承诺自2017年8月起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则银行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并对其房屋享有抵押权

近年来,夷陵法院始终坚持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把司法为民落在实处,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