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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游乐园玩蹦床被成年人撞伤, 责任谁来担?

作者: 张婷婷   发布时间: 2026-03-26 16:24:04

天气晴好时,不少家长选择带自己的孩子来游乐园放松身心,但游乐园中许多游乐设施都可以供多人同时玩耍,这意味着碰撞风险的存在。玩到兴头、脚底打滑或设施不恰当使用等等,均可能使儿童受到伤害。此时,责任如何划分?家长又能向谁索赔?

近日,夷陵法院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王先生带4岁的儿子贝贝在游乐园玩蹦床项目时,另一游客24岁的张某在蹦床斜坡处向上弹跳,因重心不稳摔倒将贝贝砸伤。贝贝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下端骨折。贝贝家人与张某、游乐园就索赔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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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被告方辩论激烈,游乐园认为自己经营的主要受众为4至14周岁儿童,成年人张某以陪伴监护儿童的名义入园后自行游玩蹦床项目,后又因玩耍不当造成贝贝受伤,蹦床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园区门口及各游乐设施附近均悬挂相应的告示牌,同时安排了工作人员在园区巡视,不应担责。

张某认为自己是自行购票入园游玩,并非陪伴监护,且玩蹦床时游乐园并未告知成年人不能玩耍,游乐园必须担责。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过法官层层“抽丝剥茧”,三方各持的理由、观点逐渐被理清。

张某在蹦床斜坡处向上弹跳,但斜坡并非弹跳面,仅是为方便低龄儿童从地面向上攀爬至蹦床弹跳面的过渡设计,且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在蹦床上弹跳会对蹦床上其他低龄儿童产生危险,其行为是贝贝受伤的直接原因,张某对贝贝的受伤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对贝贝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游乐园虽张贴游玩须知且进行了安全提示,但未限制入园年龄,蹦床游玩者的年龄、身高、体重等方面差异较大,游乐园没有配备专门人员在旁监守,也未及时发现、制止张某的不当弹跳行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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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在入园游玩时不满5周岁,贝贝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对游玩方式、注意事项有所了解,并对贝贝作必要提醒,贝贝父亲当预见蹦床玩耍时的危险,但仍放任贝贝处于不安全状态中,以致发生意外,监护职责未履行到位。法院最终判决三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游乐场并非托管所,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家长要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成年人在享受运动乐趣时,切勿忘记自身对他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开放经营场所对高风险项目要配置专业看护人员,保障消费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