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特效药” 二人被判刑
作者:
瞿畅、黄璐
发布时间:
2022-10-17 09:30:20
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黄某、王某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 年,被告人王某因其父患严重支气管炎,在从外地来夷行医的何某处购买袋装“特效咳喘寕散”药物服用。2014 年下半年,周边患者听闻该药物有一定药效,便向王某购买,王某遂联系何某将药物送至或物流发货至王某家中。2014年-2019 年 9 月间,王某共帮助何某销售(含待售)“特效咳喘寕散”百余袋(40 克/袋),销售金额共计约 6880 元。
2019 年 9 月 9 日,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黄某经营的超市中查获未销售的“特效咳喘寕散”10 袋,在王某住处查获未销售的“特效咳喘寕散”21 袋(共计31 袋,可得销售金额为 2480 元)并依法扣押。经检验认定,该“特效咳喘寕散”药物中含有磺胺甲噁唑、氯苯那敏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黄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药品与病人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广大消费者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购买,切勿相信所谓来历不明的“特效药”,轻则耽误病情,重则危及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