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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入职别踩坑!女子上班4月,竟不知“老板”是谁?

作者: 胡忠锦   发布时间: 2026-05-18 09:52:39

找到工作本是件开心事,可现实中,不少劳动者因轻信口头承诺、忽视用工细节,待劳动争议发生时,才发现连谁是用人单位都不清楚,维权之路举步维艰。近日,夷陵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243月,小丽通过网络招聘平台求职,接到彭某通知,让小丽前往“某某居家生活服务宜昌直营店”面试。小丽到店后发现,门店显眼位置挂着“湖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招牌。彭某与小丽口头达成用工协议,当天办理入职,约定了底薪加提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7月,小丽询问社保事宜,才发现自己的社保是由“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10月,彭某以公司经营调整为由,要将小丽调往武汉工作,小丽不同意,10底离职。

离职后,小丽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事宜多次与彭某协商,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小丽只能提起劳动仲裁,将湖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可彭某却辩称,小丽并非该公司员工,工资和社保都不是该公司支付、缴纳的,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小丽只好变更被申请人,将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列为仲裁对象,没想到该公司却表示,自己只是受委托为小丽代缴社保,并非小丽的实际用人单位。

一波三折后,小丽才得知,彭某与其他股东合伙成立了一家某科技合伙企业,这家合伙企业才是宜昌直营店的实际经营主体,也是自己真正的用人单位。最终,小丽将这三家单位一同列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后又向夷陵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科技合伙企业当庭承认,彭某是该企业的股东,门店的实际经营业务由该企业负责。门店外挂的“湖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招牌,与本案劳动关系无关;而“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仅为受委托代缴社保的主体,并非实际用工单位。真正对小丽进行日常管理、安排工作、支付报酬的,正是该科技合伙企业。

法庭上,该企业认可了与小丽之间自20243月至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法院释明后,自愿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小丽奔波数月、辗转于三家单位之间终于锁定了自己的东家,拿到了应得的赔偿。

法官说法

企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关联公司、多主体交叉运作、代缴社保、代发工资等情形屡见不鲜。部分用工主体出于经营管理、成本控制考虑,甚至规避法律责任,让劳动者难以厘清自己到底在为谁打工。

本案中,小丽实际工作地点挂着A公司的招牌,安排工作的彭某是B合伙企业的股东,社保又由C公司代缴三个主体各执一词,让劳动者维权陷入被动。从法律上看,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并非招牌上的名字,也不是社保由谁代缴,而是谁实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谁安排工作、谁支付劳动报酬。

法官提醒

找到工作”固然可贺但“知道用人单位是谁同等重要。入职时重点把握以下4个关键,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一是看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第一时间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上加盖的公章、载明的用人单位名称,是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的依据;二是看工资支付主体:留意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明确工资是由哪个单位的账户支付的,工资支付主体通常是实际用人单位;三是看工作安排主体:日常工作由谁安排、管理,考勤由谁负责,奖惩由谁决定,这些也是判断用人单位的重要依据;四是看业务经营主体:明确自己所在的工作场所、业务板块,由哪个单位实际经营、负责,避免被招牌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