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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予以武装 实践激发灵感
——读《裁判的方法》有感

作者: 姜静   发布时间: 2021-05-18 16:20:30

在法院工作数年以后,偶尔听到领导推荐这本《裁判的方法》,读完以后心中别有一番滋味。《裁判的方法》是梁慧星老师为“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而写,整本书是关于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如何审理、如何判决。全书分为五讲和四个附录,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包括法官如何认定事实)、第二讲“法律解释方法”、第三讲“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四讲“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五讲“利益衡量”,为法官实务操作提供指引和帮助。这本书是以讲话稿为基础,语言通俗易懂,并且伴随很多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得容易与文意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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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过程并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过程开始接触案件时,也有这样几个疑问:1、裁判文书要遵循怎样的内在逻辑形式;2、如何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如何通过证据判断呈现自由心证的过程;3、如何找到法律,解释法律,使得事实和法律连接起来。带着这些疑问,我遇到了梁慧星《裁判的方法》这本书,这本书从某种程度上为我解惑了。

这本书对法律解释着墨较多,民法解释学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关于方法的知识,特别是告诉法官应怎样解释适用法律、怎样裁判案件的知识。法律不经解释即无法适用。法律规范是的,法律解释是的。法律规定是抽象划一的,案件事实则千差万别,如何在各个个案中实现正义,需要法官解释法律;社会是变动不局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如何使法律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需要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填补价值,弥补漏洞。所以,正如梁先生所讲:法律问题说穿了是一个解释问题。法官裁判案件,判决中适用法律的正确或者不正确,实际上最终体现为对法律的解释正确或者不正确。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是由法律的本性(语言文字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和社会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法律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梁先生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个类型十种方法。文义解释,这是最基本的方法,是任何一个法官,裁判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要用到的。但是,由于语言的多义性和模糊性,这个时候,就需要求助于其它解释方法了,体系解释就是首选了。在体系解释出现失灵,在某些时候也会产生逻辑混乱。我们还可以选择的是立法解释,但立法解释也有局限性,立法年代久远,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恪守立法原意,就显得僵化了。此时,值得参考的还有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等。要想炉火纯青运用这些解释方法,需要深厚理论功底和大量的实践经验。

当然,法律解释绝不仅仅是技巧问题,而且还涉及价值问题。关于价值衡量的问题,在实践中处理案件时,大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法官应如何权衡利益冲突?卡多佐的回答是:如果你们要问,法官将何以得知什么时候一种利益已超过了另一种利益,我只能回答,他必须像立法者那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简言之,就是从生活本身获取。

裁判是一种平衡,即在互相冲突的法律价值乃至其它社会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得出结论。这就对法官提出了很高要求,需要我们不仅仅用理论来武装,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公正的伦理素养。

梁先生在书中回答了价值衡量与法律解释关系。他认为,价值衡量在法律解释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法律解释的灵魂。价值衡量引导着法律解释。当然利益衡量做出实质性判断以后,还要寻找法律依据,不能直接从实质判断做出判决。

事实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也会自觉进行价值判断,但是有时候概念模糊,思路并不清晰,对于法律解释尤其是裁判中的法律解释认识不足。读完此书之后,颇有醍醐灌顶之感。

法学方法论是每一个法官的必修课,通过理论学习不断滋养与修炼,通过实践不断的体会获得灵感,才能使得自己职业素养有所提高,不断进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