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判刑判罚还赔偿!
作者:
王忠丹
发布时间:
2021-04-23 15:20:20
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件,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为防止野生动物啃食自家种植的天麻,将自制的钢丝套陷阱布置在宜昌市夷陵区某村山林里猎捕野生动物。同月12日下午,张某将在该山林捕获的一只鬣羚(已死亡)搬至家中,当晚22时许,张某驾驶车辆将鬣羚运往某村准备出售给他人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该鬣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濒危物种。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与张某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因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50000元。
夷陵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结合全案案情、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因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国设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