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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须谨慎 存在过错要担责

作者: 姜静   发布时间: 2021-09-16 11:17:32

将车子借给朋友本是一件稀松平常的小事,但到底该不该借、能不能借也需要慎重考虑。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主宋某将车辆借给无证且醉酒的邹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宋某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4日,邹某与严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勘察,认定邹某属无证驾驶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严某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向严某支付车损理赔款共计122266元。因邹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为宋某所有,保险公司理赔后于2021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邹某、宋某承担连带责任,向保险公司支付1222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邹某因交通事故对受损车辆造成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向严某理赔以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邹某请求赔偿权利,肇事车辆车主宋某将车辆交给无证且醉酒的邹某使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2266元,被告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在租赁、借用情况下,虽然此时所有人、管理人并非使用人,无法管控驾驶风险,但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发生交通事故仍可能存在过错。

关于所有人、管理人管理义务方面的过错:主要表现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但疏于管理,放任机动车行驶,以至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的原因之一。比如,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汽车轮胎已经出现问题,未及时维修,若因该问题发生交通事故或扩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其应根据原因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所有人、管理人选任方面的过错: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驾驶人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仍同意驾驶人使用车辆的过错。

驾驶资格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确规定的得以驾驶相应机动车的资格。缺乏该资格、资格被吊销、资格超过有效期或者不具备相应车型、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不得驾驶相应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知悉该情况,依然租赁、出借给该人使用机动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驾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知悉驾驶人存在上述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身体方面的原因,依然允许该人驾驶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朋友借车的情况,那么借车给别人需要注意第一机动车存在缺陷,不能借;第二驾驶人没有相应驾驶资格,不能借;第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不能借。

出借车辆,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