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醉酒驾驶被判拘役并罚款
作者:
瞿畅
发布时间:
2018-06-29 10:49:26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起危险驾驶罪,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某庄园吃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村级公路行驶至蔡家河大桥与松湖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65mg/lOOml,达到醉驾标准。
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掉头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5.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两人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驾驶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会被予以处罚。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