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烧车报复邻居 一把火换来三年刑
作者:
瞿畅
发布时间:
2021-08-31 15:53:37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程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因借款纠纷对被害人黄某心生怨恨,伺机报复步行至黄某住宅盗窃土鸡,因被发现遂逃走。次日1时许,程某携带打火机、酒精球再次来到黄某家附属屋内停放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旁,乘无人之机将四个酒精球分别放置在面包车的四个车轮下面并用打火机点燃,随后逃离现场,造成面包车及附近堆放的大量柴禾起火燃烧,严重威胁周边邻居的房屋等财产安全及居民的人身安全,后大火被黄某等人扑灭。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被抓获到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夷陵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放火的故意。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