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无力支付医疗费 法院裁决先予执行
作者:
龚晓莉
发布时间:
2019-01-03 16:37:31
先审判,后执行,这是司法案件的正常程序。然而,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在杨某诉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保障当事人及时得到治疗。
2018年6月28日10时许,李某驾驶货车将骑电动车的杨某撞伤。杨某受伤后经多次手术,已花费医疗费24万余元,后期仍需多次手术治疗,需费用约20万元。杨某向夷陵法院起诉后,以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两被告先予执行医疗费20万元。
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故此,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原告20万元。
该裁定一经作出,法官马上向保险公司送达,并向其说明事情的紧急性,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将20万元支付给原告杨某,保证了杨某及时得到治疗。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务,或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