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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游玩时不慎摔伤,景区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 汪青青   发布时间: 2021-09-02 10:56:01

节假日期间,不少游客外出游玩,放松身心,享受假日的欢乐。而游客在景区游玩过程中不慎摔伤,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游客若向景区索赔,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审结一起因游客摔倒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李某带着小孩与同伴一起前往某景区游玩,在其小孩进入“萌宠乐园”项目玩耍时,李某坐在“萌宠乐园”外放置的椅子上等候。期间,因李某起身离开座位走到乐园围栏边向其小孩招手打招呼,旁边一位黑衣男子认为椅子没有人坐遂将椅子拖走,李某再次回到原椅子所在位置下坐时摔倒受伤。李某受伤后,当即被送至医院检查,后诊断为S5椎体骨折。李某认为,景区经营者在服务场所提供的椅子数量少于顾客人数,且椅子没有固着于地面,是导致受伤的原因,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景区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景区经营者提出抗辩意见,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原告李某自身缺乏安全注意义务,疏忽大意造成的,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景区是否需要对受伤游客承担管理人责任,重点在于审查其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从原告李某的受伤经过来看,原告坐下椅子时摔伤并非因为被告提供的桌椅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或存在瑕疵及安全隐患,而系其在坐下时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环境,未观察椅子是否还在原处即坐下,其未尽到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而摔伤;被告在游乐园内放置一定数量可以移动的桌椅供游客使用,没有增加场地的危险性,本身并无过错,同时,其在项目游玩现场安排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和保障安全,亦不存在不作为,应认定其在经营、管理游乐园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善良经营管理者的义务。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的椅子数量少于游客人数,且椅子没有固定于地面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系过度苛求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该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亦不符合由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本案中虽存在第三人认为椅子无人坐便将椅子拖走的行为,但原告受伤的原因系其自身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被告在前述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一个善良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存在未积极救助、防止损失扩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条件亦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有一个合理的限度。本案中,就李某受伤的情形看,其不慎摔伤系其自身其未尽到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原告自身对所受伤害负有直接责任。景区已对游客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李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再次提醒,外出游玩过程中,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虽然景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游客自身首先应该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景区游览的过程中,遵守各项注意事项。游玩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好事,须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千万莫让好事变成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