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冷静期”让离婚不再冲动
作者:
向丽丽
发布时间:
2017-05-25 15:27:17
5月24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家事法官针对一对80后夫妻的离婚诉讼,给予了双方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限定这对夫妻在冷静期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
丈夫黄某与妻子姜某均为80后,二人相识结婚六年多,生育一男孩尚幼。二人均受过高等教育,在某一线城市工作后于2015年回宜就业。自2016年起,二人因为生活中的家庭琐事以及婆媳矛盾产生不合,加之二人性格内向、沟通不畅导致感情日趋冷淡。丈夫黄某遂于今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与妻子姜某离婚。
案件开庭前,主审法官组织二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庭前调解,对二人的矛盾原因、感情状况有了初步判断,认定该对夫妻目前只是婚姻危机,极有和好的可能。随后,主审法官联络二人的代理律师,积极开展二人的思想工作,着重疏导二人的情绪,使得夫妻二人的矛盾通过家事调解平台得到了缓解释放。妻子姜某表示希望改正不足、与丈夫携手共进,而丈夫黄某也意识到起诉离婚比较草率,双方的感情并未到破裂的地步。双方一致要求法院给予三个月的感情冷静期,在冷静期间增进沟通交流,共同面对问题、积极解决矛盾。主审法官随即给予双方三个月冷静期,在冷静期法官将对案件定期进行回访,对于有调解意愿的,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发生家庭纠纷而冲动离婚的亦不计其数,针对这样的情况,适时区分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给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设置一定的“情感冷静期”,为当事人正视、反思婚姻家庭矛盾,尝试情感矛盾的自我修复和化解留出合理时间,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对待婚姻,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夷陵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