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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调解化纠纷 当庭履行解隔阂

作者: 李心雨   发布时间: 2020-12-07 16:21:26

近日,龙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张某和李某因5000元租金对簿公堂,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2002年10月11日,原告张某与宜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签订《林地占用合同》,在宜昌市夷陵区金银岗建造房屋一栋,自己开办农家乐经营餐饮。2012年8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承包农家乐饭店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201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年租金20000元,同时约定,如李某在指定期限内没有交清租金,张某有权收回房屋。被告李某承租房屋后,出资将农家乐饭店改变成山水小院,自主添置了内部设施、用具2020年8月1日是约定交纳租金的时间,被告未按时交纳租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交清2020年8月10月的租金5000元,结清水、电费1669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辩称不是不交租金,而是因疫情原因店面未经营,和原告方协商延期或者减免租金原告方不同意,所以拖延至今。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承办法官耐心劝导,释明相关规定,调解过程中,原告张某表示理解被告暂时的困难,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减免疫情期间租金2000元,最终双方相互理解达成一致此案圆满调解。

庭审结束后,被告李某当场支付原告张某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18000元,当庭履行完毕,即时清结。

近年来,龙泉法庭秉持高效便民、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对于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及时把握调解时机,缓解当事人矛盾,借助法理与情理多角度调解,提高当事人当庭履行率,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减少诉累,高效化解纠纷,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