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后能否向无资质承包人追偿?

作者: 李南萱   发布时间: 2021-07-26 15:30:18

随着城市建设飞速发展,涉及劳务发(分)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包方承担全部赔偿后向雇主提起诉讼要求追偿的案件,看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勘察公司将其承接的项目中野外钻探取芯业务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李某,李某雇请的工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从装载钻机的货车上掉落摔倒受伤。张某因此将某勘察公司和李某诉至宜都法院。2020年11月9日,宜都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13520.82元,某勘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执行,某勘察公司履行了117910元赔偿责任。20215月,某勘察公司向夷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某勘察公司已垫付的案件执行款11791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某勘察公司将勘察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行业资质的个人李,基于某勘察公司的选任过失,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雇主即被告李某的追偿权应为部分追偿权,故原告主张全额追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追偿比例的认定,雇主李系雇员张的直接支配人,对雇员有控制权,且雇员所产生的收益直接归于雇主,故雇员受伤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某勘察公司作为发包人对雇员张不直接支配,其过错在于将勘察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行业资质的个人的选任过失,故雇主李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发包人勘察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要轻于雇主,结合双方的过错和本案实际,确定雇主李承担70%的责任,原告勘察公司承担30%的责任。夷陵法院遂判决李某付某勘察公司案件执行款77437元。

法官说法

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外应当共同承担终极的赔偿责任,而对内则应根据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在选任上的过失与雇员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如仅仅将发包人的义务确定为垫付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亦与共同侵权适用的过错原则相悖。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雇主,需要对雇员进行日常的管理,雇员张某受雇主李某的支配和指挥,而且作为雇主的某从某提供的劳动中获得收益,其负有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某勘察公司无法直接对工程作业人员的活动进行管理,其对工程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也就仅能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由此可见,作为雇主的某的过错远大于某勘察公司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某勘察公司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这样既有利于给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济,也能规范发()包方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