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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房屋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慎重

作者: 王忠丹   发布时间: 2019-04-29 10:06:32

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小溪塔法庭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原告系母子关系,2018年8月2日,原告杨某以其儿子李某的名义与被告王某签订《合伙建房协议》,约定由王某将某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屋以21万元出售给李某,被告曹某代王某签字,原告杨某签字。协议签订当天,曹某收取原告李某购房款15万元及水电开户费3600元。此后,原告了解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房屋交易政策后,得知双方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实质为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王某、曹某连带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50000元及水电开户费36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后,承办法官亲自到三斗坪镇中堡村查看现场,并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被告退还房屋,被告向原告退还房款结案。

法官提示: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无论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如本案签订名为合伙建房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故买卖农村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慎重考量法律风险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