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翻入河中 道路管理者应否担责
由于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有效路面翻入河中,造成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对道路管理维护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应承担责任呢?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道路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019年12月9日,彭某驾驶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外,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入河中,造成彭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彭某在前述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彭某家属认为,出事地点有一段荒废的土路和桥石路相连,且此路段并没有安装钢制护拦,不能阻挡失事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遂将负责该辖区公路管理和维护的宜昌市公路管理局某分局诉至法院。
夷陵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按照相关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本案中,涉案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规定中必须在路侧安装防护装置的情形,且道路沿线临河一侧装有钢质护栏,该道路的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等管理维护义务。同时,事发地点在两条路的交接处,有历史形成的村民通行便道与桥石路相连,不适宜安装护栏,若在此处安装护栏,将直接影响附近及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及出行,此处未安装护栏有利于维护道路的历史现状,具有其合理性。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件事实,宜昌市公路管理局某分局对涉案道路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不存在道路管理维护缺陷。法院遂判决宜昌市公路管理局某分局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