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遇车祸身亡,自身患有疾病能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吗
老人在路上正常行走遭车辆撞倒,住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老人家属起诉要求赔偿,但被告辩称老人自身患有疾病,要求减轻赔偿责任。老人自身患有疾病能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吗?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6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施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小鸦公路陈淌坪路段时与行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于当晚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2019年7月2日,王某住院8天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符合因重度冠心病合并多发性机械性损伤(交通事故),最终致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交通事故所致的多发性机械性损伤与冠心病构成联合死因,两者死亡过程中为同等作用,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为50%。
王某家属与肇事者施某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女儿王某红、晏某等家属遂诉至夷陵法院,要求肇事者施某、肇事车所有人施某远及相应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约65.9万元。庭审中三被告辩称,根据鉴定结果,王某死亡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仅为50%,要求按照参与度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本案中不具有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客观事实。虽然受害者王某本人在涉案交通事故前就患有重度冠心病等多种疾病,对死亡的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受害人本人自身的健康状况若没有外来侵权行为的参与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产生,受害人身患疾病不是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构成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三被告要求按照参与度减轻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某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王某受伤后不治身亡的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肇事车辆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夷陵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红、晏某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