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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吗?一言不合就送车那种

作者: 李南萱   发布时间: 2020-12-30 17:08:49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赠车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马某和陈某恋爱期间,马某出资购买小轿车一辆赠与陈某并登记在陈某名下。半年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马某要求陈某返还小轿车,陈某则认为车辆是马某赠送的,不应该予以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和陈某在恋爱期间购买汽车,虽然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但实际付款人是马某,马某用大额钱款支付购车款并登记在陈某名下的行为,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分手赠与目的无法达成,马某要求被告退还车辆理由正当,陈某应当返还。

恰如电视剧《三十而已》中,王漫妮与海王梁正贤热恋期间,欣然接受了他赠送的车辆、奢侈品等礼物,交往一段时间后王漫妮识破渣男分手,返还了汽车,甚至连他买的衣服都脱了返还。恋爱中的赠与,究竟需不需要返还呢?恋爱期间赠与一些大额的贵重物品,比如房产、汽车、珠宝、名画等,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的。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应返还财物,既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倡导正确的恋爱观和引领积极的社会风尚。

正如判决中写到恋爱观是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恋爱问题上的集中体现,是对恋爱和爱情所持的基本观点和态度。树立正确的恋爱价值观尤为重要。正确的恋爱价值观应当是健康的、单纯的,建立在感情之上的。本案原告为了与被告确立并巩固恋爱关系,多次向被告转账并购置大额财产,其以金钱维系爱情的意图明显,背离了维系恋爱关系的正确路径,应该给予否定评价;本案被告在没有确定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收受原告赠与的大额财产和转账款,也应给予否定评价。

恋爱有风险,赠与需谨慎。